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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檢送衛生福利部訂定「各機關研訂合理調整指引之原則」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0月29日北市社障字第
1130148450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113年8月9日第5屆第2
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三案決定略以:「合理調整為落實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重要政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業務
屬性、單位規模等均不同,請各部會就權責事項著手研訂
合理調整參考指引及協商程序」。
三、該部基於公約主管機關權責,為協助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對於合理調整內涵及實施流程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並於
權責領域訂定指引時能有所依循,業撰擬旨揭原則並經前
揭會議確認通過,並將適時滾動修正,請至CRPD資訊網
(網址:https://crpd.sfaa.gov.tw/)/首頁/宣導專區確
認與下載最新版本。
四、另有關合理調整之適用對象,查國內已有部分法規納入合
理調整,且對象不以領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核發之
身心障礙證明為限,例如特殊教育法、監獄行刑法及羈押
法等,請各校依權責適時將合理調整納入主責之法規或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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