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3
【政府補助,輔導就業】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委託辦理 餐飲與食品職類-中餐烹調養生料理培訓班招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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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委託辦理
餐飲與食品職類-中餐烹調養生料理培訓班
備查文號:112年2月8日 北分署廣字第1120061726號函
一、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二、訓練單位: 臺北市私立大誠高級中學
三、訓練時間:112.06.20至112.08.16週一至週五08:00~17:00
錄訓方式: 112年6月8日 筆試:上午10時00分 口試:下午13時00分
自行負擔費用:7,480元(符合特定資格者全額免費)
上課地點及報名電話: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二段175號 (02)2234-8989分機64
四、參訓資格及訓練費用負擔(【以招收失業民眾參訓為限】,符合下列資格之失業者方得受理報名):
(一)年齡:以年滿15歲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者。
(二)性別:男女兼收
(三)學歷:不限學歷
(四)適訓條件: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及對餐飲工作有興趣之失業者。
(五)具下表身分者,檢具應備文件送訓練單位初審符合者,得先免繳自繳費用,再由訓練單位函報主辦單位複審,若複審結果不符合者,參訓人員應再補交自行負擔參訓班次「個人訓練費用」之20%費用,參訓人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身分,優先適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免費參訓。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
1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
2、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 |
15、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
3、中高齡之失業者 |
16、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
4、身心障礙之失業者 |
17、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
5、原住民之失業者 |
18、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
19、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
7、長期失業者 |
20、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
8、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
21、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
9、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 |
22、高齡之失業者 |
10、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
23、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
11、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有就業需求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
24、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
12、新住民之失業者 |
25、其他經中央勞政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13、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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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備上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如參訓期間仍加保職業工會(漁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得將參訓逾3個月之訓中加保情形提供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 ※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 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
(六)若您是下列身分民眾之報名,請於本班次公告截止報名日前(最遲112年6月6日)先洽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相關作業程序,如報名截止日未完成程序,且經錄訓者,將導致參訓時無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自行負責。
【非自願性離職之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辦理適訓評估及後續推介參訓(取得職業訓練推介單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收據暨申請書)
【長期失業者】:需先取得「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之證明文件」。
(七)失業者身分若具備第四、(五)項所列各項身分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未具前述身份或未檢附或資料不全者,比照第四、(八)項一般國民失業者身分參訓。
(八)一般國民失業參訓,應自行負擔參訓班次「個人訓練費用」之20%費用,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九)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所稱離訓,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所稱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十) 經分署查獲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
1.參加職前訓練計畫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
2.參加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於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計畫。。
五、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與時間:自即日起每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9時00分至下午16時00分(星期六時間10:00~14:00)受理報名,至112年6月6日中午12時00分止。惟因招生人數不足,本課程得延長報名期限。(班次招生期間最多延期2次,每次以延期14日為限)
(二)報名地點: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二段175號6樓實習處
(三)報名方式:隨到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臺灣就業通(網址:www.taiwanjobs.gov.tw)
(四)報名繳交文件:1.報名表(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2.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切結書」,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3.具「非自願離職身分」者必須繳交「職訓推介單」,具「長期失業身分」者必須繳交「求職登記證明文件」。4.其他應備文件。
【註】如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申請延長招生或甄試期限,訓練單位應於預定甄試日期前提出訓練計畫變更申請表函請主辦單位變更,並以核定後之開結訓日期為訓練期程。另民眾於規定時間完成參訓報名程序後,除掌握甄試日期外對於報名時所留下聯絡電話或E-Mail務必正確(倘若有聯絡資料有修正時,應主動向報名單位提出修正),可避免因甄試日期有所變動時無法直接聯絡當事人而錯過甄試時間。
六、各訓練班次錄訓方式規定:
(一)採「甄選錄訓」方式辦理,甄試方式如下:
1.第一試(筆試50%)
【筆試時間】112年6月8日上午10時00分起於本單位6樓電腦教室舉行。
(1)請報名民眾攜帶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提前30分鐘親自辦理報到(簽名),未出具身分證明文件不得參加第一試(筆試)甄試。
(2)逾筆試測驗時間達15分鐘者,不得進入考場參加甄試。
(3)筆試試題範圍詳參看「甄試通知單」所列項目與內容。
【考試題型及科目出題來源】
【考試題型】選擇題,50題
【考試範圍】「職業安全衛生」及「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測驗。題庫來源:國家丙級學科共同科目
【名單公告】參加口試人數至多為預訓人數之二倍(名單預定當日中午12時00分公佈張貼於本單位官網站及公佈欄)。
【公告試題】甄試後在試場外之公布欄即時提供甄試題目及答案7日。
2.第二試(口試30%)112年6月8日下午13時00分起於本單位6樓電腦教室舉行。
3.基本資料審查(20%)
區分「參訓歷史(2%~15%)、最近一次失業期間(1%~5%)」二項基本資料分數:
(1)由本單位分別依「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參訓歷史資料、報名者繳交證明文件及勞保投保資料」詳實查核後列計分數。
(2)具四、(五)表列失業者身分之報名民眾,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供查核,未檢附者,本項「基本資料」成績以「最低分」列計。
【註1】筆試前,報名者應出示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註2】未錄訓之報名民眾所繳交之文件(影本)資料,請於錄取名單公告7日內親臨本單位辦理退件手續(倘若超過時間未領回者,將授權訓練單位自行銷毀)。
【註3】經甄試公告錄訓者,應於開訓報到當日之報到截止時間完成報到,未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註4】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身分及就業服務法所定特定對象身分、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及高齡者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基本資料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基本資料及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七、錄訓說明:
(一)「甄選錄訓」甄試總成績(含:筆試、基本資料審查、口試三項)達60分(含)以上為錄訓門檻,依成績高低順序排列後,分列正取、備取,錄取名單經主辦單位核備後於3日內在本單位公佈欄(及網站)公告。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二)甄試成績不公告,對於甄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錄取名單公告3日內以書面方式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且複查以一次為限。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印答案卷及口試表、或提供各項甄試細項分數,複查內容僅重新核算成績加總是否有誤。
【甄試成績查詢窗口:張惠萍、電話:(02)2234-8989分機64】
(三)如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尚有缺額者,訓練單位應最遲於開訓日起五個課表日內,由備取名單依序完成遞補作業。
八、課程大綱與授課師資:
課程大綱 |
授課師資 |
課程大綱 |
授課師資 |
課程大綱 |
授課師資 |
教務管理規定 |
張惠萍 |
性別平等課程 |
翁麗淑 |
門市服務POS系統 |
張惠萍 |
實習工廠職安教育 |
張惠萍 |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
李承仲 |
門市服務POS實務操作 |
張惠萍 |
職業道德與工作倫理 |
張惠萍 |
多元行銷整合 |
李承仲 |
兩性健康餐飲 |
陳儀玲 |
就業服務宣導與職涯輔導 |
張惠萍 |
人際溝通與求職技巧 |
黃聰濱 |
烹飪器具設備之認識 |
陳儀玲 |
食品衛生知識與法規 |
黃秋容 |
顧客抱怨處理 |
黃聰濱 |
養生餐飲料理 |
蕭永常/葛國華 |
食物營養學 |
沈慧娟 |
食物性質與貯存 |
陳儀玲 |
中餐烹調技能 |
呂柏翰/阮竑榮 |
九、注意事項:
(一)經甄試公告錄訓者,應於開訓報到當日之報到截止時間完成報到,未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二)受訓期間依規定強制加入訓字號勞工保險(不含全民健保),尚因其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於65歲前是否曾投保勞工保險等情事而有不同規定【例如:投保平安意外保險(含意外醫療)】
(三)符合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者,於開訓後(含開訓當日)5日內繳交所需證明文件,經本單位收集完整後函報主辦單位審查,經審核通過之學員,依規定按月核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倘若中途離訓或不可抗力者,即停止發放。
(四)受訓期間膳宿自理,受訓期滿全期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本單位發給結訓證書。未到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10%(含)或曠課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4%(含)以上者,或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應勒令退訓且不發給結訓證書。
(五)參訓學員有下列可歸責於己之情事之一,得視其情節,予以退訓或撤銷參訓資格:
1.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2.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情事。
(六)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如經查獲,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但參加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職業訓練計畫者,不在此限。
(七)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地方政府或訓練單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訓練單位:臺北市私立大誠高級中學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二段175號 電話:(02)2234-8989分機64
11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