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5
112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一案,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2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008594號函及113年1月16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下稱本辦法)及113年1月17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及利息,說明如下:
(一)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二)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2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則家庭年所得總額放寬至148萬元以下均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三)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3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則不限家庭年所得均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四)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148萬元,但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2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可申請貸款,惟利息應自行負擔。
三、有關學生畢業後就學貸款利息緩繳措施,說明如下:
(一)緩繳本息部分,貸款人月收入未達5萬元均可申請。每增加養育1名子女(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再多放寬月收入門檻1萬元。例如:養育1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6萬元以下;養育2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7萬元以下,依此類推,且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二)只繳息不還本(只繳交利息不用償還本金)部分,貸款人得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四、學校於學期開始前開立寄發學生註冊單時,註冊單所列收費項目,應與「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項目名稱一致,以免承貸銀行受理就學貸款業務時,難以判斷可貸項目。
五、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就學貸款相關規定,貸款學生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六、貴校應於113年3月31日前,依報送規格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配偶)之相關資料至「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貸款彙報系統」(下稱就貸系統),由就貸系統彙總送財政部查調其家庭年所得總額資料後,再將查調結果轉知學校,逾期不予受理;另如有疑義或逾期申報,請學校自行申請紙本複查,並函知承貸銀行。
七、貴校對於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應保存詳細紀錄;學生轉學、休學、離校、畢業時,學校應於事實發生後1個月內函送資料至承貸銀行,並於每月10日前至就貸系統上傳前1個月之學生學籍異動情形;如無學籍異動之情形,亦請務必點選「本月無異動情形」。
八、貴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發現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
九、依據本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學校審查學生符合第7條第1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應即發放予學生。」請貴校加速辦理撥款程序,並依教育部104年1月28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09004號函意旨,考量於學期初先行代為墊支申貸學生之書籍費、住宿費及生活費;申貸生活費之學生,如經承貸銀行審核不符申貸資格者,學校所代為支應之經費,可向學生追繳或改以其他助學補助措施協助學生減輕就學費用負擔。
十、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7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31251號函意旨,如未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行使學生申請就學貸款與承貸銀行所簽訂之契約同意權,導致學生無法申請就學貸款之情事,若屬特殊且緊急之狀況,學生家庭可申請民事法庭緊急監護認定,取得裁定書賡續完成申貸流程。
十一、如申請就學貸款學生家境困難,經學校評估難以償還就學貸款,請學校另案協助學生申請其他就學補助,或協償還就學貸款。
十二、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相關資料,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妥善保管及使用,請勿將未去識別化或未加密之學生個人資料傳送至承貸銀行或其他機關。
十三、若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洽下列管道諮詢:
(一)如有就貸系統操作或資料匯入相關問題,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諮詢服務信箱「moe@ekera.com.tw」,或撥打諮詢服務專線(電話:02-2392-8953或02-2392-8975)。
(二)如有作業程序、法令規章、可貸金額或資格認定相關問題,可逕洽國教署承辦人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三)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請至就貸系統「其他事項」填寫反映單。
十四、檢附教育部「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通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條文修正草案」新聞附件供參;本案其他注意事項,請至就貸系統(網址:https://credit.moe.gov.tw/home)—「其他事項」─「本部相關說明事項資料下載」項下,下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貸業務手冊」電子檔參閱。